福建省华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5447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5447号
原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辰,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华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中路47号铁道大厦五层501、503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华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8元减半收取2044元,由原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