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谭晚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德国工业园莱茵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曹元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南华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执行依据,即(2021)湘0211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湘02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昀
审判员 欧阳建新
审判员 张 轶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人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