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35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对原告湖南华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市国盛融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211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三页第十五、十六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2,485元,由原告湖南华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445元,被告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0,040元”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2,48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85元,由原告湖南华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424元,被告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4,061元”。
审 判 长 尹 利 容
人民陪审员 罗 艳 平
人民陪审员 刘 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