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省凯峰亚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5299号
原告:湖南省凯峰亚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攸州工业园兴工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诗,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平,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德国工业园莱茵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曹元华。
被告: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时代社区横塘坡组008号。
负责人:谭伟。
被告:胡海珍,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湖南省凯峰亚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胡海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凯峰亚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其诉讼标的款项,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胡海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凯峰亚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省凯峰亚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湖南省凯峰亚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南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慧婧
书 记 员 贺咸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