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湾田国际建材城五金区A12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马会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华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德国工业园莱茵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曹元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电缆公司依据本院(2020)湘0112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湘0112执882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华能电气公司对本院(2021)湘0112执882号裁定书不服,认为该裁定书的执行依据错误,华能电气公司未收到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审查并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湘0112执异16号裁定书,经审理以不属于异议审查范围,裁定驳回华能电气公司的异议申请。华能电气公司不服(2021)湘0112执异16号裁定书,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湘01执复332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1)湘0112执异16号裁定,并指令本院对华能电气公司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湘0112执异59号裁定书,认为(2020)湘0112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未能送达给被执行人华能电气公司,该判决书尚未生效,裁定撤销本院(2021)湘0112执88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电缆公司对本院(2021)湘0112执异59号裁定书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并作出(2021)湘01执复499号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电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21)湘0112执异59号裁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执行的依据应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0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本案中的(2020)湘0112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因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电缆公司根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0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电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曦川
审 判 员 陈 俊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增辉
书 记 员 程 遥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第320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