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

同济大学与方家松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济大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信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上海信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管华洁,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同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同济大学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管华洁、原审第三人上海同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中,同济大学与***于2014年9月1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同济大学以其与方家松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亦表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同济大学与方家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申请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同济大学与方家松之间已没有任何争议,故原审判决已无存在之必要,本院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同济大学撤回上诉;
二、准许方家松撤回起诉;
三、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95.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卞耀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