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

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同济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2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亦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同济大学,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伟,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高,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公司)、同济大学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嘉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嵘,上诉人同济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伟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实公司上诉请求:一、维持原判决主文第四条,撤销原判决主文第一、二、三条,改判为:1.同济大学按照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修复方案对19号楼、20号楼及门厅的全部修复事项承担维修责任,并负担维修费用,嘉实公司予以配合;2.本案司法鉴定费249,987元由同济大学承担;3.判令同济大学支付因迟延支付2015年度租金的违约金231,498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同济大学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在《维修协议书》中约定,“除房屋建筑大修、中修及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渗漏以外项目的维修,均由同济大学自行负责各项设施、设备的修理和保养等事宜。”本案中,租赁房屋目前所呈现的全部待修项目,均属于双方明确约定的应由同济大学承担维修义务并在其设立的维修基金列支费用,不是应由嘉实公司进行大修、中修的项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已经有明确的定义,并非概念不明。同济大学不按期支付租金,逾期时间长达一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定单位无设计资质,对其出具的修复方案不应当采纳。
同济大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嘉实公司维修内容为按照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全部修复方案;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嘉实公司支付同济大学全部鉴定费249,500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并改判为嘉实公司减少因未及时维修而腾空无法使用的学生公寓的租金,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维修完毕并实际使用之日止(为19号楼601室、602室,共8张床位,按每张床位每年1,500元计算),并且,嘉实公司向同济大学返还因未及时维修而无法使用的学生公寓已付租金19,168元(按8张床位,每张床位每年1,500元,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4.改判嘉实公司向同济大学支付公证费4,900元;5.改判一审反诉受理费全部由嘉实公司承担;6.本案二审受理费全部由嘉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嘉实公司与同济大学的修复项目的划分并未按照鉴定单位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正公司)的专业意见,自行作出的划分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维修协议书》第四、第五条明确约定,嘉实公司负责房屋渗漏维修,并不区分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客观上也是由嘉实公司对学生公寓的渗漏问题进行维修的。本案《维修协议书》第一、第二条明确约定维修范围为学生公寓的房屋及各项设施设备,而且根据经验常识,实施大、中修时对日常维修项目也要维修,而不是仅局限于屋面和外墙。因此,嘉实公司在大、中修时应对内墙、弱电桥架等室内问题一并修复。同济大学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学生公寓无法使用,嘉实公司应当减少租金,并返还同济大学已付租金。
嘉实公司、同济大学均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
嘉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同济大学支付延迟支付2015年度租金的违约金231,498元(租金2,143,500元应于2015年11月25日前支付,实际2016年11月21日支付,逾期360天,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同济大学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诉请:1.判令嘉实公司自行对五期设施履行大、中修及房屋渗漏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维修费暂计100万元(实际以鉴定金额为准);2.判令嘉实公司减少因未及时维修而腾空无法使用的学生公寓的租金,自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维修完毕并实际使用之日止(为19号楼601室、602室,共8张床位,按每张床位每年1,500元计算);3.判令嘉实公司返还因未及时维修而无法使用的学生公寓已付租金19,168元(按上述8张床位每张床位每年1,500元,自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4.判令嘉实公司支付鉴定费249,987元、公证费4,9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嘉实公司原名称为上海嘉实教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4月4日,嘉实公司(乙方)与同济大学(甲方)签订《关于投资、建设、经营同济大学安亭校区生活服务配套设施之原则性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则性协议书”),约定:甲方拟在嘉定区曹安公路北侧和嘉松公路西侧基地投资兴建“同济大学安亭校区”,乙方愿意与甲方共同进行长期友好合作,双方同意校区的学生公寓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采取“一次规划、分期滚动开发”的原则,由乙方负责投资建造,甲方对各项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使用应以有偿为原则;在各期学生公寓竣工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后,由甲方向乙方及时有偿租用,各期学生公寓竣工后第一年的年度租用费,甲方应于该期当个历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以后各个租年以此计算;协议有效期暂定为30年等。
2004年时,为建设学生公寓,双方签订协议书,嘉实公司向同济大学借款5,000万元用于解决加快学生公寓建设的资金缺口。2008年时,嘉实公司又向同济大学申请延期归还部分借款,若嘉实公司归还有困难,双方协商可采用学生公寓租金用以抵偿。
2004年至2008年,双方分别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了一、二、三、四期学生公寓租赁事宜。2009年8月20日,嘉实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同济大学(承租方、乙方)签订《关于同济大学嘉定校区五期生活服务配套设施之租赁协议书》,约定:由乙方租赁五期学生公寓,建筑面积16,422平方米,房屋编号为19号、20号楼,共365间、1429个床位;床位每学年租金1,500元,年租金2,143,500元,同济大学于当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自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租金,以后各年租金均照此办理,如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甲方租金,按逾期额承担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租赁期限20年,自2009年8月20日至2029年8月31日止;双方同意五期学生公寓暂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日常维修、区域保洁、绿化养护、治安管理等;双方另行签订《维修协议书》、《交接清单》为本协议书附件。同日,嘉实公司(甲方)与同济大学(乙方)签订《维修协议书》,约定:维修项目为房屋主体建筑及房屋各项配套设施、设备及其它项目,包括门窗、卫生洁具、电器、家具、电风扇、电开水炉、电表与电控系统、水表与水控系统、水泵房及其它项目等;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及房屋使用情况,原则上安排房屋每4年进行一次中修、每8年进行一次大修,因甲方原因或因房屋质量造成房屋渗漏以影响正常使用的,甲方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予以修理;维修项目中除房屋建筑大修、中修及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渗漏以外项目的维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各项设施、设备的修理和保养等事宜,乙方设专人负责对各项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和定期保养,制定有关维修、维护管理制度并建立档案,乙方安排巡检,加强安全检查,保证设施、设备状态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等。同日,双方签订《交接清单》,对五期学生公寓的钥匙、设施设备、代配置物品、水泵房给水设备及消防设备进行了交接。2010年8月,嘉实公司取得五期学生公寓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上述租赁协议书签订后,同济大学按约支付了至2014年度的租金。
二、2014年开始,双方间多次发函,主要内容为:同济大学认为,所租赁的学生公寓存在顶部漏水、外墙渗水、墙面开裂,部分房屋地势低,汛期隐患大等安全隐患,要求嘉实公司提交大、中修计划,并尽快实施大中修;基于嘉实公司不按租赁协议书履行大中修义务导致学生公寓存在安全隐患,同济大学行使相应权利暂停支付租金。嘉实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协议书,屋面和外墙开裂、渗漏属于嘉实公司应维修事项,嘉实公司接到通知后均及时派人维修,其余均属同济大学动用维修基金维修范围;租赁协议书没有提及大中修作为同济大学拒付租金的理由,如同济大学不付租金,嘉实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索。2016年11月24日,同济大学支付了学生公寓2015年度的租金。2017年1月23日,同济大学支付了学生公寓2016年度的租金。2017年12月5日,同济大学支付了学生公寓2017年度的租金。
租赁期间,同济大学向嘉实公司报修瓷砖损坏、墙面浸水等问题,嘉实公司派人进行了维修。2016年12月,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就同济大学嘉定校区学生社区房屋安全质量进行检查,出具了房屋安全质量检查汇总报告。2017年1月25日,为证明学生公寓现状及床位空置情况,同济大学进行了保全证据的视频公证,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19,600元。
三、审理中,同济大学申请对学生公寓(19号、20号楼)是否存在房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产生原因、修复方案等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正公司”)进行鉴定,同济大学支付本次鉴定费249,500元。源正公司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房屋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成因分析如下:
1、19号楼目前受损情况主要包含下列几项:①宿舍阳台,阳台外饰面瓷砖大面积空鼓;②卫生间,卫生间入门处底部墙面渗水,墙面涂料变色、起皮;窗角瓷砖局部开裂;③内墙,墙面(多位于门洞周边)粉刷层多处开裂;④洗脸台,洗脸台隔墙底部墙面渗水,墙面涂料变色、起皮;⑤室内弱电桥架,搭扣损坏、焊点锈蚀;⑥外墙,东、西立面女儿墙、窗框附近、外墙线条处粉刷层大面积开裂、空鼓,局部外墙渗水;南、北外墙饰面瓷砖大面积空鼓,局部脱落;⑦屋面,女儿墙内粉刷大面积开裂;屋面防水卷材附加层普遍起翘、空鼓;檐沟较多积水,个别雨水口堵塞。上述内容受损原因分析如下:(1)宿舍阳台,宿舍阳台外饰面为瓷砖,现场检查发现外饰面瓷砖存在大面积空鼓情况,局部瓷砖已脱落,打开局部饰面砖发现饰面砖基层砂浆起粉、砂浆强度较低是导致饰面砖大面积空鼓、脱落的主要原因。(2)卫生间,现场检查发现卫生间入门处底部墙面渗水,墙面涂料变色、起皮,上述情况主要系卫生间墙面防水处理不当所致,卫生间日常使用过程中用水不当也有一定不利影响。另卫生间窗角开裂,瓷砖局部存在裂缝,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墙面裂缝主要位于窗洞角部,主要系温度变化引起材料的热胀冷缩,当约束条件下温度变形引起的温度应力足够大时,墙体产生温度裂缝所致。(3)内墙,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墙面裂缝主要位于门洞周边,门洞周边裂缝主要系温度变化引起材料的热胀冷缩,当约束条件下温度变形引起的温度应力足够大时,墙体产生的温度裂缝。另有其他位置墙面裂缝经抽检打开查看,主要系墙面抹灰工艺施工不当(抹灰层过厚未采取开裂措施)以及开槽安装管线导致的墙面抹灰层开裂。(4)洗脸台,现场检查发现洗脸台隔墙底部墙面渗水,墙面涂料变色、起皮,上述情况主要系洗脸台日常用水不当所致。(5)室内弱电桥架,室内弱电桥架搭扣损坏系后期使用布线施工过程中受损所致,焊点锈蚀系焊点防锈处理不当所致。(6)外墙,根据房屋建筑施工图,外墙设计做法为(自内而外):(面砖墙面)多孔粘土砖、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保温板30厚、30厚1:3水泥砂浆(内配镀锌钢丝网片)、刷素水泥浆一道、外墙面砖。现场对饰面瓷砖打开抽查,由内至外做法依次为:基墙、内侧水泥砂浆10厚、保温层(胶粉聚苯颗粒砂浆)11厚、抹面水泥砂浆12厚、面砖(含胶粘剂)20厚。外墙实际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检查发现女儿墙、窗框附近、外墙线条处粉刷层大面积开裂、空鼓,局部外墙渗水。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4.2.5条:“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外墙粉刷层现状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导致东西外墙局部渗水。南、北立面外饰面墙面瓷砖经打开检查,发现饰面砖基层砂浆起粉、砂浆强度较低是导致饰面砖大面积空鼓、脱落的主要原因。(7)屋面,19号楼屋面主要存在女儿墙内粉刷大面积开裂;屋面防水卷材附加层普遍起翘、空鼓;檐沟积水,个别雨水口堵塞等不良现状,上述情况主要系施工材料受环境影响老化所致。
2、20号楼目前受损情况主要包含下列几项:①宿舍阳台,阳台外饰面瓷砖大面积空鼓;②卫生间,卫生间入门处底部墙面渗水,墙面涂料变色、起皮;窗角瓷砖局部开裂;③内墙,墙面(多位于门洞周边)粉刷层多处开裂;④洗脸台,洗脸台隔墙底部墙面渗水,墙面涂料变色、起皮;⑤室内弱电桥架,搭扣损坏、焊点锈蚀;⑥外墙,东、西立面女儿墙、窗框附近、外墙线条处粉刷层大面积开裂、空鼓,局部外墙渗水;南、北外墙饰面瓷砖大面积空鼓,局部脱落;⑦屋面,女儿墙内粉刷大面积开裂;屋面防水卷材附加层普遍起翘、空鼓;檐沟较多积水,个别雨水口堵塞。上述内容受损原因同19号楼(略)。
3、门厅目前受损情况主要包含下列几项:①变形缝,门厅与19、20号楼连接处整体脱开,变形缝金属盖板变形脱开,局部渗水;②填充墙,填充墙体与框架梁、柱交界处局部开裂、渗水;③窗框,窗框角部局部开裂、渗水;④室内弱电桥架,搭扣损坏、焊点锈蚀;⑤外墙,外墙饰面瓷砖大面积空鼓、脱落;⑥屋面,女儿墙上翻防水卷材整体空鼓、翘边;女儿墙内粉刷、压顶粉刷层整体开裂;面层砂浆保护层通长开裂。上述内容受损原因分析如下:(1)变形缝,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目前门厅与19、20号楼交界处屋面、墙面变形缝金属盖板多处变形脱开,变形缝内未按图集要求设置止水带,变形缝错位明显,密封胶已大面积脱落,导致变形缝多处渗漏水。(2)填充墙,目前该房屋梁、墙交界处普遍存在通长通缝,局部有渗水情况发生,现场打开裂缝抽检发现梁、墙交界处未采取抗裂构造措施,由于填充墙砖和钢筋混凝土梁两种材料的线膨胀系数不同,使得在温度变化时两种材料的收缩量也不一样,墙体温度变形受钢筋混凝土梁、柱的约束,导致墙体内产生拉应力,墙面粉刷层的抗剪和抗拉强度比较低,边界处应力相对集中,上述部位抗裂构造措施处理不当(未见附加金属网)是导致该房屋梁、墙交界处开裂的主要原因。(3)窗框,窗框裂缝系温度变化引起材料的热胀冷缩,当约束条件下温度变形引起的温度应力足够大时,墙体产生的温度裂缝,并导致窗框渗水。(4)室内弱电桥架,室内弱电桥架搭扣损坏系后期使用布线施工过程中受损所致,焊点锈蚀系焊点防锈处理不当所致。(5)外立面,外饰面墙面瓷砖经打开检查,发现饰面砖基层砂浆起粉、砂浆强度较低是导致饰面砖大面积空鼓、脱落的主要原因。(6)屋面,门厅屋面主要存在女儿墙上翻防水卷材整体空鼓、翘边;女儿墙内粉刷、压顶粉刷层整体开裂;面层砂浆保护层通长开裂等不良现状,上述情况主要系施工材料受环境影响老化所致。
根据19号楼、20号楼、门厅受损现状,建议按下列修复方案进行修复:19号楼:(1)宿舍阳台,宿舍阳台外饰面瓷砖修复方法见外墙修复部分。(2)卫生间,卫生间入门处底部墙面渗水部位涂料铲除及腻子铲除,重新批嵌腻子后涂料2度;窗角开裂瓷砖拆换。(3)内墙,墙体开裂处粉刷层骑缝凿除(两侧各150mm)至基面,表面清理干净后,敷设200mm宽钢丝网片,采用聚合物抗裂砂浆分层抹灰,按原设计要求恢复饰面层。(4)洗脸台,洗脸台隔墙底部墙面渗水部位涂料铲除及腻子铲除,重新批嵌腻子后涂料2度。(5)室内弱电桥架,室内弱电桥架整体拆换。(6)外墙,外墙外饰面凿除至基墙,按原设计要求重置。(7)屋面,屋面女儿墙压顶、内粉刷层整体凿除重置;分格缝、檐沟、出屋面管道处防水卷材附加层拆除重置;屋面檐沟清理。20号楼:(1)至(7)同19号楼(略)。门厅:(1)变形缝,门厅与19、20号楼连接脱开处,用柔性材料填嵌。屋面、墙面变形缝拆除按原设计要求重置,室内渗水部位涂料铲除及腻子铲除,重新批嵌腻子后涂料2度。(2)填充墙,开裂处梁、墙各200mm抹灰层凿除至基面,表面清理干净后,敷设300mm宽钢丝网片,采用聚合物抗裂砂浆分层抹灰,按原设计要求恢复饰面层。(3)窗框,渗水部位涂料铲除及腻子铲除,重新批嵌腻子后涂料2度;开裂处粉刷层骑缝凿除(两侧各150mm)至基面,表面清理干净后,敷设200mm宽钢丝网片,采用聚合物抗裂砂浆分层抹灰,重新批嵌腻子后涂料2度。(4)室内弱电桥架,室内弱电桥架整体拆换。(5)外墙,外墙外饰面凿除至基墙,按原设计要求重置。(6)屋面,屋面女儿墙压顶、内粉刷层整体凿除重置;屋面女儿墙上翻防水卷材拆除重置,砂浆保护面层裂缝采用柔性密封材料填嵌。
嘉实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没有明确质量缺陷是因长时间使用缺乏修缮管理导致还是原来质量问题,未对大、中、小修进行定义;修复方案缺乏经济性和可行性,未与房屋本身相适应;嘉实公司愿意承担责任的是外墙、屋顶部分,且需要同济大学配合,其他大多是室内问题,因同济大学疏于日常维修才导致。同济大学认可鉴定意见书,认为证实了房屋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房屋渗漏严重,必须经过大、中修解决;修复方案明确外墙、屋面、阳台栏杆、弱电桥架等均要重做,不适合居住。根据同济大学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双方质询。鉴定人员陈述,重做部分需要专业施工人员进行修复,普通物业维修、日常维修无法解决;对于修复方案鉴定人可以区分哪些可以日常维修,哪些需要专业维修;修复方案中涉及到结构的是楼板高低保护层厚度不足。源正公司另出具鉴定意见补充说明,根据19号楼、20号楼、门厅受损现状,建议下列修复项目可由物业自行修复(其他修复项建议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修复):19号楼:(4)洗脸台,洗脸台隔墙底部墙面渗水部位涂料铲除及腻子铲除,重新批嵌腻子后涂料2度。(7)屋面,屋面檐沟清理。20号楼:(2)卫生间,卫生间入门处底部墙面渗水部位涂料铲除及腻子铲除,重新批嵌腻子后涂料2度;窗角开裂瓷砖拆换。(4)洗脸台,洗脸台隔墙底部墙面渗水部位涂料铲除及腻子铲除,重新批嵌腻子后涂料2度。
四、关于大、中、小修的规定,同济大学提供了1985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房地产管理部门所使用)中关于大、中、小修的规定(同济大学明确提供仅作参考,不是合同约定的标准,嘉实公司则认为应作为合同约定的具体标准):大修工程: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中修工程: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小修工程: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
双方当事人就一、二、三期学生公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了仲裁,就四期学生公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同时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间签订的原则性协议书、《关于同济大学嘉定校区五期生活服务配套设施之租赁协议书》、《维修协议书》等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对于学生公寓的维修义务在《维修协议书》中作了约定,即嘉实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及房屋使用情况,原则上安排房屋每4年进行一次中修、每8年进行一次大修,因嘉实公司原因或因房屋质量造成房屋渗漏以影响正常使用的,嘉实公司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予以修理;维修项目中除房屋建筑大修、中修及因嘉实公司原因造成房屋渗漏以外项目的维修,均由同济大学自行负责各项设施、设备的修理和保养等事宜。从上述约定来看,作为出租人的嘉实公司和承租人的同济大学对于学生公寓均应承担维修义务。对于大、中修的相关概念,双方当事人签订《维修协议书》时并未明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中关于大、中、小修的相应规定不能成为双方所约定的维修标准,故具体哪些维修项目应由嘉实公司还是同济大学实施仍无法加以明晰。必须指出的是,双方间所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学生公寓,其安全性要求应更加严格。双方当事人不能因租金金额的高低、维修义务的约定不明等原因对房屋维修义务的承担相互推诿,放任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本身质量问题、日常维修不善等导致一系列房屋质量问题的产生并不断加深,怠于履行出租人、承租人的义务。故法院认为源正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方案应及时并严格按照执行,以杜绝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双方当事人主张目前学生公寓质量问题所存现状完全系对方责任,法院不予认同。根据源正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19号、20号楼的宿舍阳台、外墙、屋面及门厅的变形缝、填充墙、窗框、外立面、屋面等,主要是因建造房屋的施工工艺、材料、质量等原因产生,且导致房屋渗漏;其余部分,虽有施工方面原因,但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做好日常维修可以解决;结合学生公寓使用期限、管理现状、维修施工的便利性等具体情况,法院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下列修复项目由嘉实公司承担:修复方案中19号楼的(1)、(6)、(7),20号楼的(1)、(6)、(7),门厅的(1)、(2)、(3)、(5)、(6),对此同济大学应予配合,其余修复项目则由同济大学负责实施。嘉实公司对学生公寓承担维修义务后,则不应另行承担维修费用。
对于嘉实公司主张延迟支付2015年度租金的违约金,同济大学确未按协议书支付,考虑到因双方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及维修义务承担存有争议,且同济大学在涉讼后就及时付清,故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济大学应按协议书及时支付租金,以利于嘉实公司对学生公寓进行维修等事项。对于同济大学主张嘉实公司减少因未及时维修而腾空无法使用的学生公寓的租金及返还因未及时维修而无法使用的学生公寓已付租金的请求,同济大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该部分学生公寓无法使用,且同济大学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产生也有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因学生公寓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均有责任,故鉴定费用应由双方各半负担,嘉实公司应将其负担部分支付给同济大学。关于同济大学要求嘉实公司承担公证费的请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XXX号同济大学学生公寓19号、20号楼及门厅进行维修〔维修内容为按照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修复方案中19号楼的(1)、(6)、(7),20号楼的(1)、(6)、(7),门厅的(1)、(2)、(3)、(5)、(6)〕,同济大学应予配合;二、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同济大学鉴定费124,750元;三、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同济大学支付延迟支付2015年度租金的违约金231,498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同济大学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间签订的原则性协议书、《关于同济大学嘉定校区五期生活服务配套设施之租赁协议书》、《维修协议书》等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在《维修协议书》中约定,嘉实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及房屋使用情况,原则上安排房屋每4年进行一次中修、每8年进行一次大修,因嘉实公司原因或因房屋质量造成房屋渗漏以影响正常使用的,嘉实公司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予以修理;维修项目中除房屋建筑大修、中修及因嘉实公司原因造成房屋渗漏以外项目的维修,均由同济大学自行负责各项设施、设备的修理和保养等事宜。双方的争议在于如何界定大、中修的相关概念,双方当事人签订《维修协议书》时并未明确。嘉实公司主张应当按《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中关于大、中、小修的相应规定执行,但该规定并非双方所约定的维修标准,也并无证据证明协议书签订时,双方以该规定中的分类为参照。该规定的标准适用于房地产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显然与本案的租赁标的不同。故一审法院不支持嘉实公司的该主张,尚属合理。双方间所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学生公寓,其安全性要求应更加严格,杜绝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鉴于具体哪些维修项目应由嘉实公司还是同济大学实施无法加以明晰,双方当事人均应对目前学生公寓质量问题所存现状承担责任。源正公司作為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单位,其出具的修复方案应及时并严格按照执行,源正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结合学生公寓使用期限、管理现状、维修施工的便利性等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修复项目确定分别由嘉实公司、同济大学负责实施,该意见亦属合理,本院不再调整。嘉实公司主张延迟支付2015年度租金的违约金,但一审法院考虑到因双方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及维修义务承担存有争议,且同济大学在涉讼后就及时付清,一审法院对嘉实公司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同济大学主张嘉实公司减少因未及时维修而腾空无法使用的学生公寓的租金及返还因未及时维修而无法使用的学生公寓已付租金的请求,同济大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因房屋质量问题足以导致该部分学生公寓无法使用,且同济大学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产生也有责任,故一审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因质量维修问题双方均有责任,一审法院判定鉴定费用应由双方各半负担,同济大学自行承担公证费,并无不当,可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同济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47.22元,由上诉人上海嘉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643.72元、上诉人同济大学负担人民币5,40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成皿
审判员  徐江
审判员  高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万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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