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

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连市阳澜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02财保192号之一
申请人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二连市阳澜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鲁1602财保1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二连市阳澜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现双方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二连市阳澜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