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

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连市阳澜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02财保192号
申请人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二连市阳澜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二连市阳澜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新华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