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

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河北海格迪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1602执2104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熊荣华、罗超英、河北海格迪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602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11月18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2月25日分别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证券、保险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31日至被执行人熊荣华、罗超英户籍所在地及工作单位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行踪;又线下至北京、天津房屋登记处无查询到任何房产,又至北京利民永乐科技发展公司所在的工商部门冻结被执行人熊荣华的股权。 3、本院于终结本次执行前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当事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除已网络执行查控的少许款项外),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02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