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

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河北海格迪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1602执2347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海格迪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超英、熊荣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河北海格迪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超英、熊荣华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兆庆
书记员  马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