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1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汪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品匠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洪臣。
被申请人:张洪臣,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人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品匠家具有限公司、张洪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4312.6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品匠家具有限公司、张洪臣名下银行存款444312.62元或者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42元,由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安珊珊
书记员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