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某某达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1536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荆香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
法定代表人:汪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济***达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金马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孟 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锐
书 记 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