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20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88号1302-A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先锋街25号宝纳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启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网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15590号民事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网能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宝网能源公司仅需支付***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奖金97,650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事实和理由:一、宝网能源公司不认可一审法院不予审查其提出的“土建施工”、“光伏组件安装”、“升压站施工”、“竣工验收(具备并网条件)和“项目管理文案工作”所对应的奖金金额的异议。
***提供了2017年9月、编号为2017014《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报》(含附件《XX三期30M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及奖金分配表》)(以下简称签报),该签报对“土建施工”、“光伏组件安装”、“升压站施工”、“竣工验收(具备并网条件)和“项目管理文案工作”的完成情况、申请兑付奖金等情况做了陈述,宝网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总监在签报上签字。2018年4月4日,***向宝网能源公司项目总监发送邮件(含项目考核完成情况)(以下简称邮件),该邮件虽对争议内容与上述签报一致,但是,对于“公司管理层分配奖金比例”、“职能部门分配奖金比例”和***“所属团队的人员”均有所差异。所以,即使2017年9月的签报上有宝网能源公司相关领导的签字,但是2018年4月***自己提交的邮件附件中也做出了与签报内容不一致的表述,说明2017年9月的签报并非涉案奖金分配的最终有效版本。而2018年4月的邮件,并未得到宝网能源公司领导的最终确认,其证明效力存疑。退一步来讲,哪怕签报和邮件内容一致,鉴于签报和邮件均系经汇总、编辑而成,而宝网能源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签报和邮件中的部分汇总、编辑结果有误,法院对此应该予以审查。
二、关于“土建施工”、“光伏组件安装”“升压站施工”、“竣工验收(具备并网条件)”和“项目管理文案工作”所对应的奖金金额的实质争议。如《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考核责任书》所载,指标完成后,按以下标准计算兑现:M=实际工期/目标工期(3项目进度“考核兑现时间”)。按此约定,主要考核方法是:按照“实际工期”和“目标工期”来确定M值,进而确定相应的奖金金额。此外,裁决书也认定了涉案项目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15日(延迟开工了14天)。以下对于争议考核项目逐一予以说明。1、土建施工目标工期为43天,实际工期为60天,M值为139%,得分系数为0.7,奖励标准为20,000元,故应扣除6,000元。2、光伏组件安装目标工期为46天,实际工期为55天,M值为119%(55/46),得分系数为0.8,奖励标准为20,000元,故应扣除4,000元。3、升压站施工目标工期为74天,实际工期为84天,M值为113%(84/74),得分系数为0.9,奖励标准为40,000元,故应扣除4,000元。4、竣工验收(具备并网条件)目标工期为89天,实际工期为104天,M值为116%(104/89),得分系数为0.8,奖励标准为200,000元,故应扣除40,000元。5、项目管理文案奖励标准为50,000元,因未移交项目文件资料,应扣除50,000元。
综合上述5个考核项目,合计应扣除104,000元。因涉案项目的全额奖金金额为755,000元,扣除上述104,000元后,整个项目的奖金总额应为651,000元。
三、关于***可得奖金份额。***为主张其可得奖金份额,提供了签报和邮件,签报和邮件中关于“奖金分配建议”对于奖励人员的范围和奖励比例均有所不同,且最终考核数据也未经宝网能源公司核实、确认,就相关考核数据仍存有争议(如前所述),故而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可得奖励的比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宝网能源公司提交了《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和《西藏XX有限公司达孜县XX乡三期3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项目执行情况说明》,认可***可得奖金比例为总奖金的15%,故而请求改判宝网能源公司仅需支付***涉案项目奖金97,650元。
综上,宝网能源公司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辩称:不认可宝网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对于宝网能源公司的第一个理由,一审法院并未不予审查。对于两次签报单,第一次有宝网能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可,第二次关于奖金方面与第一次没有变化,而第一次宝网能源公司已经确认,所以无需再审查。对于宝网能源公司的第二个理由,同上所述。对于宝网能源公司的第三个理由,***认为确实存在细微差异,是因为有相关工作人员离职,但是对于***65%的比例是没有变化的。***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宝网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宝网能源公司无需支付***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奖金391,560元,同意支付97,650元。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宝网能源公司支付***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3,490.90元;2、宝网能源公司支付***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奖金391,5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其于2014年4月1日进入宝网能源公司处,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8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2月,***被任命为XX三期3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经理。
2017年1月23日,宝网能源公司与***代表的XX三期项目经理部签订《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此项目考核指标总额为700,000元,按项目安全、项目质量、项目进度、项目成本、综合治理与廉政建设五个类目进行考核,对应的比例分别为5%、25%、50%、15%和5%,对应奖金金额分别为35,000元、175,000元、350,000元、105,000元和35,000元。其中项目进度类目中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光伏厂区土建施工完成、光伏组件安装完成、升压站建筑施工完成、具备并网验收条件、完成项目收款,前四项对应的目标值分别为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30日、2017年4月30日、2017年5月15日,对应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0元、20,000元、40,000元、200,000元。该四项奖金根据M值设定系数(M=实际工期/目标工期,100%≤M<105%,得分X1;105%≤M<115%,得分X0.9;115%≤M<130%,得分X0.8;130%≤M<150%,得分X0.7;150%≤M<200%,得分X0.6;200%<M,得分0)。同时注明,因业主原因导致进度延误,项目进度的考核目标值顺延。
2017年5月底,上述工程的建设单位出具启动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2017年7月21日,***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的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处签字,申请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同年7月25日,相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上签字盖章,表明上述工程于2017年2月15日开工,于2017年7月25日验收。
2017年9月,XX三期项目经理部递交《关于项目执行节点考核的申请》的签报,后附《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及奖金分配表》。该分配表内载,1、项目安全,申请兑付100%,计35,000元;2、项目质量,申请兑付175,000元,其中序号6为项目管理文案工作,注明“项目移交后,公司对项目资料管理考核后兑现”;3、项目进度(50%,350,000元),序号1光伏厂区土建施工完成,申请兑付20,000元;序号2光伏组件安装完成,申请兑付20,000元;序号3升压站建筑施工完成,申请兑付40,000元;序号4具备并网验收条件,申请兑付200,000元;序号5完成项目收款,第一小项,收到第二笔酬金,申请兑付30,000元,第二小项,未注明完成情况,无申请兑付金额,故整个项目进度共申请兑付310,000元;4、项目成本,注明待项目决算工作完成后,根据决算结果再做申请;5、综合治理、廉政建设,申请兑付100%,计35,000元。且第五项“汇总”中载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本次申请项目考核奖励共计555,000元,明细如下:1.项目安全(5%,35,000元),申请35,000元;2.项目质量(25%,175,000元),申请175,000元;3.项目进度(50%,350,000元),申请310,000元;4.项目成本(15%,105,000元),暂不申请;5.综合治理、廉政建设(5%,35,000元),申请35,000元。”最后第六项“奖金分配建议”载明,由项目执行团队分配奖金总额的80%,公司管理层及职能部门分配奖金总额的20%(公司管理层与职能部门各为10%),***属于项目执行团队,团队中共有5人,其中***分配比例为65%,金额为288,600元。宝网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良、总经理符某、项目总监易某均于上述签报上签字。
2018年2月9日,宝网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良于公司年度工作总结会上谈到,项目方面的奖金该发的一定要发。**良还告诉***需要催促业主搞决算,把没签字的合同文本都处理好。
2018年4月4日12:12时,***向易某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易总好,请查收附件,后续工作拜托您了”。邮件的附件包括XX三期光伏项目总包工作总结、项目考核会审表以及日期为2018年4月的《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该完成情况与2017年9月的分配表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在项目安全、项目质量、综合治理、廉政建设三个类目方面,申请兑付金额相同;在项目进度类目方面,补充了之前的最后一小项空格,增加了申请兑付40,000元一小项;在项目成本类目方面,补充了完成情况,并申请了160,000元。在第六项“汇总”中载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本次申请项目考核奖励共计755,000元,明细如下:1.项目安全(5%,35,000元),申请35,000元;2.项目质量(25%,175,000元),申请175,000元;3.项目进度(50%,350,000元),申请350,000元;4.项目成本(15%,105,000元),申请160,000元;5.?综合治理、廉政建设(5%,35,000元),申请35,000元。”在第七项“奖金分配建议”中载明,由项目执行团队分配奖金总额的80%,公司管理层分配奖金总额的15%,职能部门分配奖金总额的5%,***属于项目执行团队,团队中包括***仅有2人,其中***的分配比例仍为65%,但金额为392,600元。
易某于2018年4月4日13时52分发送电子邮件,收件人有**良、符某,抄送对象包含***,附件文件名称包括《XX三期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XX三期光伏项目总包工作总结》、《关于组织开展“西藏XX三期光伏”执行考核的报告》,邮件内容为“请领导批准”。
因宝网能源公司未支付***任何项目奖金,2019年1月11日,***以诉请事项等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闵劳人仲(2019)办字第744号裁决,由宝网能源公司支付***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奖金391,560元,对***的其余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宝网能源公司、***均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并先后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宝网能源公司陈述,其对“土建施工”、“光伏组件安装”、“升压站施工”、“竣工验收(具备并网条件)”和“项目管理文案工作”所对应的奖金数额与***存在争议。宝网能源公司认为:1、土建施工的目标工期为43天,实际工期为60天,M值为139%,得分系数为0.7,故对应奖金金额需扣除6,000元;2、光伏组件安装的目标工期为46天,实际工期为55天,M值为119%,得分系数为0.8,故对应奖金金额需扣除4,000元;3、升压站施工的目标工期为74天,实际工期为84天,M值为113%,得分系数为0.9,故对应奖金需扣除4,000元;4、竣工验收(具备并网条件)的目标工期为89天,实际工期为104天,M值为116%,得分系数为0.8,故对应奖金需扣除40,000元;5、项目管理文案工作,因***未移交项目文件资料,故需扣除对应奖金50,000元。宝网能源公司认为整个项目的奖金总额为755,000元,在扣除上述需扣除项目后,全额奖金为651,000元。宝网能源公司还陈述,***于2017年9月递交的《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及奖金分配表》以及于2018年4月递交的《XX三期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两者在奖金分配建议中对于奖励人员的范围以及奖励比例均有所不同,故可以表明宝网能源公司、***双方对奖金分配的比例亦存在争议。宝网能源公司于***申请仲裁后制订了《西藏XX有限公司达孜县XX乡三期3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并据此确定***所在的项目工程部可得全部奖金的50%,***可得项目工程部奖金的30%。***认为,所谓的执行情况说明为宝网能源公司于仲裁后方才制作,故不予认可。
对于***主张的加班工资一节,宝网能源公司陈述,在仲裁审理期间,***认可公司有考勤管理制度,即加班需事先申请。但***在西藏工作期间从未向宝网能源公司申请过加班,其仅提供了自行制作的考勤表。且西藏自然环境恶劣,***不可能在一个月内就有长达177小时的加班。***则陈述,其在西藏工作期间,无法及时填写加班申请单。***为此制作了考勤表,以便记录加班情况来获取加班补贴。***提供的考勤表显示,其为复核人,其于2017年2月加班79小时、同年3月加班177小时、同年4月加班146小时、同年5月加班198小时、同年6月加班118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宝网能源公司、***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可以享有的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奖金的金额。宝网能源公司、***双方对于上述项目的总奖金额为755,000元并无异议。宝网能源公司主要对于项目进度类目中的目标工期与实际工期,项目质量类目中的项目管理文案工作是否已完成,以及团队奖金占比、***可享有的奖金比例与***存在较大分歧。宝网能源公司认为,项目进度类目中“土建施工”、“光伏组件安装”、“升压站施工”和“竣工验收(具备并网条件)”四个小项,根据实际工期与目标工期计算出的M值以及相对应的系数,各小项对应的奖金有部分需予以扣除。另因***未能完成项目质量类目中的“项目管理文案工作”,故该小项对应的50,000元奖金亦应予以扣除。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所在XX三期项目经理部于2017年9月即向宝网能源公司递交《关于项目执行节点考核的申请》的签报,并附《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及奖金分配表》。宝网能源公司的项目总监易某、宝网能源公司的总经理符某以及宝网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良均在该签报表上签字,表明宝网能源公司处的最高负责人已经认可了2017年9月的《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及奖金分配表》。故一审法院在确定***项目奖金时以上述2017年9月的分配表为基准。该分配表中明确载明的已完成、且全额申请项目奖金的有项目安全、项目质量(其中包括项目管理文案工作)和综合治理、廉政建设三个类目项,项目进度类目中的最后一小项,当时未申请,项目成本整个类目项均未申请。在此情形下,***代表XX三期项目经理部申请的项目总奖励金额为555,000元,***本人按80%的65%比例分配金额为288,600元。但宝网能源公司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监于签报上签字后实际并未支付***项目奖金。此后,宝网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会议上做出了承诺。***又代表XX三期项目经理部重新制作了日期为2018年4月的《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该完成情况与2017年9月的分配表,区别主要在于项目进度类目项的最后一小项增加申请了40,000元,而项目成本整个类目项,补充了完成情况,并申请了160,000元,故最终***代表XX三期项目经理部申请的项目总奖励金额为755,000元,***本人的分配比例未发生变化,但金额提升至392,600元。现宝网能源公司未对***于2018年4月递交的《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中新增的项目进度类目项中的最后一小项,以及项目成本整个类目项提出异议。故可视为宝网能源公司对2018年4月的《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中新增的项目进度类目项中的最后一小项对应的奖金40,000元,以及项目成本整个类目项对应的奖金160,000元无异议。而宝网能源公司对项目进度类目项中“土建施工”、“光伏组件安装”、“升压站施工”和“竣工验收(具备并网条件)”四个小项,以及项目质量类目项中的“项目管理文案工作”一小项的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因***于2017年9月以及2018年4月先后两次递交的两份考核材料,对宝网能源公司上述提出异议的项目的完成情况、申请兑付奖金等情况表述完全一致,且宝网能源公司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总监于2017年9月就已在对应的签报上签字确认,故宝网能源公司此时再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不予审查。一审法院结合宝网、***的举证情况认定,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的总奖金额为755,000元。对于***可享受的奖金比例,一审法院理由同前,应以***所在项目团队奖金占比80%、***个人在团队中占比65%的比例计算。按此规则,一审法院认为,***可得奖金为392,600元。现***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宝网能源公司不同意支付***项目奖金391,560元,仅同意支付97,650元之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要求宝网能源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之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方为加班。本案中,***提供的考勤表未经宝网能源公司认可,且宝网能源公司处确有加班需事先申请的规定。故***提供的考勤表尚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一审法院对***要求宝网能源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之请求,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遂于二○一九年七月九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一、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项目奖金391,560元;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宝网能源公司应支付***项目奖金是391,560元还是97,650元。
经查,***所在XX三期项目经理部于2017年9月即向宝网能源公司递交《关于项目执行节点考核的申请》的签报,并附《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及奖金分配表》。宝网能源公司的项目总监易某、宝网能源公司的总经理符某以及宝网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良均在该签报表上签字,故一审法院在确定***项目奖金时以上述2017年9月的分配表为基准,并无不当。该分配表中明确载明的已完成、且全额申请项目奖金的有项目安全、项目质量(其中包括项目管理文案工作)和综合治理、廉政建设三个类目项,项目进度类目中的最后一小项,当时未申请,项目成本整个类目项均未申请。但宝网能源公司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监于签报上签字后实际并未支付***项目奖金。
2018年4月4日***向易某发送电子邮件,内附文件包括《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该完成情况与2017年9月的分配表,区别主要在于项目进度类目项的最后一小项增加申请了40,000元,而项目成本整个类目项,补充了完成情况,并申请了160,000元。现宝网能源公司未对***于2018年4月递交的《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执行目标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中新增的项目进度类目项中的最后一小项,以及项目成本整个类目项提出异议。
而宝网能源公司对项目进度类目项中“土建施工”、“光伏组件安装”、“升压站施工”和“竣工验收(具备并网条件)”四个小项,以及项目质量类目项中的“项目管理文案工作”一小项提出异议。由于***于2017年9月以及2018年4月先后两次递交的两份考核材料,对宝网能源公司上述提出异议的项目的完成情况、申请兑付奖金等情况表述完全一致,且宝网能源公司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总监于2017年9月就已在对应的签报上签字确认,故宝网能源公司此时再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不予审查,并无不当。二审中,宝网能源公司亦对2018年4月4日***发送的邮件提出异议,但是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一审法院结合宝网能源公司、***的举证情况,认定XX三期30MW并网光伏项目的总奖金额及***可享受的奖金比例,进而计算***可得奖金数额,并无不妥。宝网能源公司认为***可得奖金为97,650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宝网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剑平
审判员 郑东和
审判员 周 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钟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