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沪0107民初27792号
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成辉。
委托代理人陈艺杰。
被告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许海。
委托代理人罗文渊,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同意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尾款人民币XXXXXXX元;
二、被告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在收到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金额(135850元)的保函并出具质量保修承诺书后支付质保金人民币135850元;
三、若被告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第一、第二条款项,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金额申请一并执行,同时被告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未付部分金额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四、本案调解费人民币3050元,由被告上海宝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于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到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骏晔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