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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精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9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精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郭陶。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新科电子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精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新科电子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精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尹红
审判员***
审判员史洁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