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602行审85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方万政,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灿,男,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吴昊,男,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满堂,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周环罚决字(2019)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罚款5万元及滞纳金事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周环罚决字(2019)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事实是,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没有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议案,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六十二条之规定,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作出对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7月24日邮寄送达了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2020年1月14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周环催字(2020)4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该催告书2020年1月14日邮寄送达了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周环罚决字(2019)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周口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周环罚决字(2019)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万元及滞纳金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玉华
审判员 靳学丽
审判员 陈晓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凡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