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民终4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满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市财政局9楼。
法定代表人:刘新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史国正、齐德春,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中段。
法定代理人:于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满堂,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凤梅,女,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上诉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胡满堂、陆凤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廷军
审判员 宋诗永
审判员 吕文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鲜鲜书记员王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