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财政局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9192475R。
法定代表人:刘新星,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开发区中原路与德兴路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4125360N。
法定代表人:胡满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024780。
法定代表人:于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满堂,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陆凤梅,女,汉族,1963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60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私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02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纪念
审判员 刘长春
审判员 魏 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柳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