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

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市财政局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9192475R。
法定代表人:刘新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正,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德春,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开发区中原路与德兴路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4125360N。
法定代表人:胡满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024780。
法定代表人:于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满堂,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陆凤梅,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胡满堂、陆凤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60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胡满堂、陆凤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已和被执行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胡满堂、陆凤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案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60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峰
审判员 朱景玉
审判员 徐汝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