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

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7973号
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华伟,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楠,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满堂,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春旺
审 判 员  楚凯亮
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