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民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开发区中原路与德兴路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412536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永华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师寨镇南香山村村南6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332453XG。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永华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河南永华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上诉人周口市宏盛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谢铭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