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026号
原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三区10号楼1幢附楼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逯金重,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天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8号院3号楼3层308。
法定代表人:李东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1.5元,由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冬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栋梁
书 记 员 杨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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