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2718号
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36号4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银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惠,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三区10号楼1幢附楼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逯金重。
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肖**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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