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54号 原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三区10号楼1幢附楼三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0091492E。 法定代表人:逯金重,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APRE7R。 法定代表人:铉克强,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本案原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 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荣 幸 书 记 员  郭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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