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071号
原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三区10号楼1幢附楼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逯金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关村大街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A5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关村大街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