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5480号
原告:山西云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吴路保利茉莉公馆23幢1**1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8号***环球金融中心写字楼18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三区10号楼1幢附楼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逯金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云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西云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云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云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