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

河南巨烽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4888号
原告:河南巨烽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县铁丘路东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697310083N。
法定代表人,高海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暖气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45414080J。
法定代表人,杨淑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巨烽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暖气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河南巨烽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北***暖气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巨烽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北***暖气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息,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巨烽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巨烽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普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贵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