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胡杨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华锐通宝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胡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82民初7459号
原告:河南***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99950607U。
法定代表人:郑慧玲,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中大道世纪村1座1-2层东数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0638068026。
法定代表人:张蕾,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宝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宝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宝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翠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