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金钼地矿投资有限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执异153号
申请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地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集团)、安徽金钼地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地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作出(2020)皖01执保1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金钼地矿公司持有安徽金沙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钼业公司)的股权,金钼地矿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是否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权。 首先,本院依法作出(2020)皖01民初27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安徽地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钼地矿投资有限公司金融银行账户存款1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因有限公司股权实际变现价值目前难以确定,在执行中确定财产价值是由变现时市场竞价或变价结果确定,而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而并不是以冻结额度来确定股权价值。故本院参照股东出资额计算冻结股权份额67.5%,并注明冻结股权价值13500万元,依法作出(2020)皖01执保1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钼地矿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金沙钼业有限公司67.5%(13500万元)的股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金钼地矿公司以《拟转让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股权价值为704597.87万元,主张超标的冻结的问题。建信信托公司提出该报告系异议人为转让股份目的由单方委托作出的、评估结论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条件基础上、评估增值数额巨大、缴纳的增值税款及出让收益将大大降低实际价值等事由,认为不得以该评估报告判断被冻结股权的价值。综合上述情况,又因该资产评估报告摘要中载明“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意见仅作为交易各方进行股权交易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股权交易价格的决定。本报告及结论仅用于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该项目评估目的与本案无关,故异议人以该评估报告主张本案冻结股权明显超标的额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金钼地矿公司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建信信托公司与被申请人地矿集团、金钼地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中,申请人建信信托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地矿集团、金钼地矿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皖01民初27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地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钼地矿投资有限公司金融银行账户存款1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皖01执保1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首轮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钼地矿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金沙钼业有限公司67.5%的股权(135000000元)及收益(不包含已质押的3000万元),冻结期限叁年(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止),附(2020)皖01民初27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2020)皖01执保1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载明:已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钼地矿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金沙钼业有限公司67.5%(13500万元)的股权(不包含质押的3000万元),冻结期限叁年(2020.10.16-2023.1.15)、首封。 另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安徽金沙钼业有限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登记机关为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金钼地矿公司出资额16800万元,持股比例84%。 金钼地矿公司提交的《拟转让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摘要中载明“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意见仅作为交易各方进行股权交易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股权交易价格的决定。本报告及结论仅用于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驳回安徽金钼地矿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曙华 审判员  胡明艳 审判员  鄢隆伟
法官助理程佳豪 书记员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