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利,男,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宝魁,董事长。
原审被告: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宝石西路1号C时代南海互联网产业载体1座综合办公楼9楼932(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冯秀丽。
原审被告: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茂名碧桂园一号商业楼第28(首层)号商铺125。
法定代表人:梁培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敬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8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广辉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