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220号之一
原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颖,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九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668元,减半收取计6834元,由原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审判长  阮明俞
审判员  黄宏图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嘉茵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