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奥园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1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自编2号楼1区-A区。
法定代表人:袁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奇伟,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彤,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奥园集团(韶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民路21号新华街道办大楼603。
法定代表人:殷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浪,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园集团(韶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韶关)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3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均申请了司法鉴定,要求对涉案设计工作质量、工作比例等进行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及相关损失,对此专业问题,一审法院应通过司法鉴定或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予以明确,且对于涉案设计合同的工作量问题,奥园(韶关)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公司发出的《关于韶关项目一期设计费等事宜的函》中也称,对于二、三、四期的设计费,其将于该设计工作量和设计费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安排付款,可见奥园(韶关)公司也认可**公司存在二、三、四期的设计工作量,现一审法院以无法鉴定为由对相关设计工作量不予审查,明显不当。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3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奥园集团(韶关)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5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小华
审判员  梁晓芳
审判员  毛文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伟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