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粤1802民初589号
原告: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自编2号楼1区-A区。
法定代表人:袁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九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健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一号区C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光,公司员工。
原告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86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就“美林湖水镇项目”工程方案报建设计事宜签订了编号为JS-GZ-201500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美林湖水镇项目工程方案报建设计,合同金额38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设计服务及设计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向原告给付相应的设计费。原告早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但被告却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8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59元,由原告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三、如被告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有逾期付款情况,则原告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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