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张国华、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民终4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华,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然,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工社1栋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01286Y。
负责人:谭炳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自编2号楼1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903335E。
法定代表人:袁颖,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峰,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国华因与被上诉人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21)湘0103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国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向张国华支付项目提成5028209.36元;2.依法判令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张国华提交的《项目提成计算办法明细》的效力认定错误,且对提成归属认定错误,系事实认定不清。一、张国华提交的《项目提成计算办法明细》有公司董事贾涛的签字,应视为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行为。1.贾涛系景森公司的董事,在景森长沙分公司享有最大的话语权,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决策制定、实施等均由其负责,其实际上系景森长沙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而贾涛与张国华共同确认并签名的《项目提成计算办法明细》应视为其履职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贾涛作为景森长沙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名确认《项目提成计算办法明细》完全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无论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是否盖章或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均不影响该明细对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发生效力。二、案涉项目合同均是基于张国华自身人脉及前期工作积累承接,与市场部无关。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提成属于市场部的劳动成果,系事实认定错误。1.案涉长房星昇公馆、长房湘江府(包含一期、二期)、新力紫园、长房融城小镇项目均系张国华以自身人脉关系、以前期工作积累为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承接,并作为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项目签订了相应的设计合同。张国华之所以在合同上签名,正是因案涉合同系其个人进行沟通后成功承接。且从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其他非由张国华承接项目合同并无张国华签名一事可知,张国华的签名并非因其担任景森长沙分公司市场总监的职务。一审法院认定张国华订立合同属于履职行为系事实认定不清。2.案涉项目所有前期洽谈、合同沟通订立、后期回款等工作均由张国华负责,与市场部其他人员无关,市场部其他员工均未参与工作过程。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的市场部提成分配采取“谁承接、谁负责、谁获得”的原则,如认定张国华个人承接的项目提成归属整个市场部,明显对张国华不公平,也是对张国华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该项目提成系张国华个人劳动成果,一审法院对于项目提成的归属认定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为维护张国华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共同辩称:张国华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国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向张国华支付项目提成5028209.36元;2.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国华于2019年4月1日入职景森长沙分公司,双方随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张国华职位为市场部总监,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2019年7月,张国华代表景森长沙分公司(设计人)与长沙长房星昇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长房星晟公寓)》,承担长房·星晟公馆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工作,约定设计费暂定总额3300000元;2019年11月,张国华代表景森长沙分公司(设计人)与株洲长房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长房·湘江府项目)》,承担长房·湘江府项目方案设计工作,约定设计费暂定总额3688012.90元;2020年10月,张国华代表景森公司(设计人)与株洲长房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承担长房·湘江府项目二期工程设计工作,约定设计费总金额5713125元;2020年6月17日,张国华代表景森公司(设计人)与长沙新力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承担新力·长沙紫园二期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约定暂定总价为1769751元;2020年3月3日,张国华代表景森公司与长沙市东旭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长株潭融城小镇概念规划方案设计合同》,承担长株潭融城小镇概念规划方案设计工作,约定设计费总价为1360000元。上述合同均加盖景森长沙分公司或景森公司印章。此外,景森公司和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共同作为承包人,与株洲长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长房·湘江府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长房·湘江府项目一期工程,约定设计费暂估总价为5459000元。张国华未在该合同中签字,但其为合同载明的承包人授权代表。张国华提交2019年11月18日的《2019市场部各项目提成计算办法明细》载明:长房星昇公馆方案设计为合同总额×15%,另补贴30000元。长房湘江府方案设计部分为合同总额×12%,总计费面积×2元/平方米。施工图部分为总计费面积X(合同单价-12元/平方米)。新力长沙紫园项目为合同总额×12%,总计费面积×2元/平方米。2020年3月4日的《长房-融城小镇概念规划项目业务提成明细》载明:长房融城小镇项目计算方式为65万元×12%=7.8万元,136万-65万=71万元。融城小镇概念规划项目总提成为7.8万元+71万元=78.8万元。长房融城项目后续的合作提成再另计。上述两份明细有张国华的签名及景森公司董事贾涛的签名,但无景森公司、景森长沙分公司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2020年9月,张国华自景森长沙分公司离职。2020年12月,张国华与景森长沙分公司相关人员提供微信沟通提成问题,但双方存在争议。此后张国华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景森公司根据前述设计合同及明细表支付项目提成5028209.36元。2021年6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64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张国华的仲裁申请。张国华遂诉至一审法院。当事人在仲裁和本案庭审中陈述的情况如下:关于提成性质,经仲裁庭询问“项目提成的明细是整个项目部的提成还是张国华自己的提成”,张国华称“是张国华自己的团队,是贾涛与张国华谈的提成,张国华怎么与团队分配由张国华决定,项目是张国华谈的”;关于市场部基本情况,景森长沙分公司称市场部面试由张国华主持,但各项费用均由分公司支付。张国华称项目相关开支由分公司先行垫付,其拿到提成后再凭票向分公司支付;关于案涉设计合同履行情况,景森长沙分公司称新力紫园项目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其余合同设计成果已经全部交付,但未回款金额有500多万元。另查明:贾涛于2015年6月18日前为景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后任该公司董事至今。仲裁庭审中,景森长沙分公司陈述贾涛在分公司没有职务,但有开展相应业务。本案庭审中,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称贾涛目前以分公司的名义开展自己的业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国华与景森长沙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涉各份设计合同均为张国华代表景森长沙分公司或景森公司与发包人订立,且加盖公司印章,可见签订合同系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张国华提交景森公司董事贾涛签字的两份计算明细,主张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前述合同提成。但首先,上述明细并未加盖两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其次,明细仅载明了提成计算方式,并未约定提成应当向张国华个人支付,也未说明提成在何时、何种条件下支付,是否需待合同回款完毕等。景森长沙分公司亦陈述尚有500多万元款项未收回。因此,即便贾涛有权代表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作出提成支付承诺,该提成亦应属于市场部的劳动报酬,应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分配,且目前是否满足支付条件尚不明确。张国华称案涉合同项目均系其基于自身人脉承接,与市场部无关,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张国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景森长沙分公司、景森公司需向其支付项目提成5028209.36元,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国华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国华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张国华与景森长沙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其基本工资数额为4000元,未就提成计算标准进行约定。双方亦未能提交景森长沙分公司或景森公司制定的提成方案。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景森公司及景森长沙分公司应否按照《项目提成计算办法明细》向张国华支付项目提成。经审查,张国华与景森长沙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其基本工资数额为4000元,未就提成计算标准进行约定,双方亦未能提交景森长沙分公司或景森公司制定的提成计算方案。张国华提交了贾涛签字的《2019市场部各项目提成计算办法明细》《长房-融城小镇概念规划项目业务提成明细》并主张景森公司及景森长沙分公司应按照该明细表向其支付提成。本院认为,《2019市场部各项目提成计算办法明细》《长房-融城小镇概念规划项目业务提成明细》上未加盖景森公司或景森长沙分公司的公章,张国华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贾涛有权限代表景森公司及景森长沙分公司就市场部项目提成方案进行协商、做出决定。另外,《2019市场部各项目提成计算办法明细》《长房-融城小镇概念规划项目业务提成明细》仅载明了长房-融城小镇、长房·星晟公馆等项目的提成计算方式和明细,未能载明提成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亦未明确支付对象是张国华本人或是市场部团队。张国华未能就其带领的市场部团队内部提成分配方案进行举证,故一审法院对于张国华要求景森公司及景森长沙分公司向其个人支付项目提成50028209.36元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国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国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廖雯娜
审判员 尹华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米 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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