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1民初6112号
原告:***,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县城青年北路。
法定代表人:武玉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晓,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丰源公司停止侵害,将占用原告***土地恢复原状;2.请求被告丰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7620元;3.请求诉讼费由被告丰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的口粮田土地1.62亩,丰源公司未经过***同意,私自将电线塔建设在***的土地上,对***的土地肆意破坏,致使***土地无法耕种,该工程由王正龙施工,刘洪军监工,***多次找施工方协商,施工方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王正龙欠***50方土。丰源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无法种小麦,小麦损失3120元,平整土地费2200元,土地占用费84800元。
丰源公司辩称,一、丰源公司占用***承包的部分土地经相关部门批准,属于合法占用,***请求将占用土地恢复原状与请求丰源公司赔偿土地占用费的相矛盾。丰源公司的铁塔占用***承包的部分土地经沂南县蒲汪镇人民政府、沂南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城乡规划中心等相关行政部门同意及董家村村委会同意,属于合法占用,现线路铁塔已架设完成,***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则无事实依据,***诉讼请求丰源公司赔偿土地占用费用明显是认可占用土地的事实,***是不能再请求将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两个诉讼请求之间是相矛盾的。二、***请求赔偿的损失数额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请求赔偿的小麦损失3120元过高,丰源公司同意按照1400元/亩,赔偿***损失2268元(1400元/亩?1.62亩)。2.***请求的平整土地费无事实依据,现丰源公司已将占用***承包的部分土地平整完毕,***不需要再平整,且***也未支出平整土地费用,对该费用不予支持。3.对***请求的1.62亩的土地占用费84800元无依据。丰源公司对永久占用土地的价格51851.85元/亩(84800÷1.62)认为过高,同意按照50000元/亩计算,***请求的占用面积与丰源公司实际占用的面积不符,丰源公司的铁塔实际占用***的面积为0.176亩(9.45m×12.4m),占用费为8800元(50000元/亩?0.176亩),但***的土地承包期限到2029年9月23日期满,丰源公司支付的占用费是永久占用的费用,***只能请求2029年9月23日之前的占用费,之后期限的占用费应归土地的所有权人沂南县蒲汪镇人民政府董家村村委主张,也就是***不能请求全部的土地占用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丰源公司220kV送出工程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过程中,其中一座铁塔的塔基建设在***及另外两户的承包地内,该塔基底座范围边长为11.4米的正方形。***的该处承包地名称干大井一,地块编码3713211112450000305,面积1.62亩,属于基本农田,南北长105米,东西宽11米,塔基建设在中间部分。该塔基与2021年7月份施工建设,2021年7月19日,丰源公司将玉米青苗损失按每亩1400赔偿给董守香(当时由其转包耕种***该地块)3122元。丰源公司的该座铁塔安装完成后已经回填平整,现***因没有种上冬小麦而要求小麦损失及占用费等。
本院认为,丰源公司的220kV送出工程虽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占用土地也经土地部门和相关村委同意,但也必须与实际占用户主就青苗补偿、土地占用补偿等相关问题协商一致并给予补偿。***要求丰源公司支付今冬小麦延误耕种损失,丰源公司亦同意赔偿,应参照丰源公司与其他占用户达成的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即按每亩1400赔偿***2268元(1400元/亩?1.62亩)。
关于***要求丰源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84800元问题。首先占用面积,丰源公司以塔基四个基座外沿边长11.4米以外延展0.5米计算占用长度,实际占用***宽度9.45米计算占用***的面积,***要求外展3米计算长度,本院酌情认定占用长度外展1米为13.4米,宽度应以***该块土地实际宽度11米计算,即0.22亩(13.4米×11米),***要求的每亩补偿费52345.68元(84800÷1.62)没有超出山东省补偿标准,计算为实际占用补偿费11516元(52345.68元/亩×0.22亩)。该费用本应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保管,但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且又未给***其他补偿,***要求领取该块土地补偿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要求整个地块1.62亩的占用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的平整土地费2200元,因丰源公司已经回填平整完毕,***的要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的50方土的欠条问题,丰源公司不认可,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土地补偿费11516元;
二、被告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冬小麦损失22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1元,减半收取计1120.5元,由被告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孝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