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525号
原告:***,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西亭,莒县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喜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行,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15号浦发广场E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4224306E。
法定代表人:韩臻,该公司经理。
被告: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G206潍徐路(莒县莒安加气站西南225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24735。
法定代表人:武玉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洪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牛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