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浩宇集团有限公司、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2民初5459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象云,莒县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浩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757941271-1。
法定代表人:武玉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青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24735。
法定代表人:武玉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浩宇集团有限公司、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玉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乃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