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9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莒商初字第1199号
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198号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县城青年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卢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