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22民初533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乃枚,莒县道路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3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