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方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方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宜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1156号
原告:马鞍山市方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友,执行董事。
被告:马鞍山市宜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方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宜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2018年4月25日,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方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方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方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