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5441号
原告:北京宏途朗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北市村村委会南435米
法定代表人:姜学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侠,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北京宏途朗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诉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登记立案期间,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王保进行调解,北京宏途朗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宏途朗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宏途朗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宏途朗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贾会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