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中共周村区委党史研究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06民初3409号
原告: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才,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安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共周村区委党史研究中心,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市民之家一楼。
法定代表人:仇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万洲,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空公司”)与被告中共周村区委党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党史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才、李萍,被告党史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万洲、朱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党史中心支付二期工程款658000.00元;2.判令党史中心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审计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判令党史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1日长空公司经投标与党史中心签订《合同书》、《合同协议书》,约定长空公司承接淄博市周村区档案馆展厅建设项目,工程内容包括电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消防水工程、装修工程和多媒体设备安装工程及多媒体内容制作等。合同约定了工期、价款等事项。长空公司依合同施工,2018年3月20日主体装修工程竣工。2019年5月27日完成布展,长空公司施工义务履行完毕。党史中心应及时验收并支付工程款,但党史中心拒不验收、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另党史中心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预付款,2018年2月5日党史中心支付首笔预付款15万元、2018年5月31日支付50万元。长空公司垫资施工。长空公司认为双方经招投标签订合同,应履行各自义务。长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及布展,通过了监理单位验收,党史中心应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党史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空公司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党史中心辩称,2017年12月21日经过招投标程序长空公司与党史中心签订合同书,约定由长空公司承包档案馆展厅建设项目。工程内容包括电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消防水工程、装修工程和多媒体安装工程等,工期790天。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审计完成后付至工程审定值的100%。审计单位出具结算意见。现工程未竣工,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名称变更情况:根据中共淄博市周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周编〔2019〕2号,将周村区档案局(周村区档案馆)行政职能划归中共周村区委办公室后,整合周村区党史工作办公室,周村区史志办公室职能,组建周村区党史与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加挂周村区档案馆牌子。根据中共淄博市周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周编〔2021〕1号,将周村区党史与地方史志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共周村区委党史研究中心,保留周村区档案馆牌子,加挂周村区地方史志研究中心牌子。
2017年12月21日淄博市周村区档案局、长空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淄博市周村区档案局。乙方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淄博市周村区档案局。项目名称:周村区档案馆展厅建设项目。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G.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仟元整¥109000.00元)。H.合同执行期间经监督方审核同意的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4、合同价款:本项目合同价款人民币贰佰壹拾捌万元整(¥2180000.00元),结算时,以成交供应商磋商时所报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据实结算。6、验收:乙方供货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对其供货状况进行验收,并在货物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7、施工地点、时间、方式:施工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工期:总工期9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要求为准。8、付款方式: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为本项目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经审计完成后付至工程审定值的100%(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同时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9、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违约,则甲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约(包括质量不合格、供应不及时、工程工期延误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赔偿本次和再次采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0、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依法解决。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还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名称:周村区档案馆展厅建设项目。工程地点:淄博市周村区档案馆。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所包含电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消防水工程、装修工程和多媒体设备安装工程及多媒体内容制作等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2018年3月1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218万元”。
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约定:7.项目经理:桂仑。26.付款方式:签订后支付总价款的30%为本项目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经审计完成后付至工程审定值的百分之百。合同书对于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在合同书的第四条,约定结算时已成交供应商磋商时所报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据实结算。9.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13.1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的,应当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3.2条进行签证,未签证的工期不予以顺延。15.3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时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3.2本合同价款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法的计算。32.1承包人应当在竣工2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3份。3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赔偿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承包人按每拖延一日向发包人支付3000.00元。47.1本工程严格按国家和建设部的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承包人严格按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和施工说明进行组织施工,若发生质量事故和返工浪费,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承包人负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资料整理及竣工验收配合等工作。
实际履行情况:工程位于淄博市周村区市民之家1层楼梯下方,于福才系长空公司的施工负责人,长空公司施工了部分工程,长空公司自认消防系统、消防水系统和排烟系统未施工,陈述的理由是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
2018年2月5日、5月31日党史中心向长空公司支付装修款15万元、50万元,共计65万元。
原告长空公司提供的淄博市周村区档案馆建设项目施工图中载明设计单位既有北京弘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有长空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长空公司提供的《合同书》、《合同协议书》、北京银行客户回单、施工图,被告党史中心提供的中共淄博市周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周编〔2019〕2号《中共周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中共淄博市周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2021〕1号《中共周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涉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以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合同协议书》约定付款方式系按约定条件付款,但长空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施工进度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足以证明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工程的消防系统、消防水系统和排烟系统未施工完毕,不具备竣工的条件。故长空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0.00元,由原告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俊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