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30211号
原告: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安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乙12号西北部北京市新雪鑫旅馆341室。
法定代表人:周亮。
原告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空建设公司)与被告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辣诱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空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辣诱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空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2 131.47元及违约金12 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2018年度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合同,对原告2018年度承接的被告门店的装修工程的概括、双方权利义务、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做出了框架性约定。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单个项目合同暂估总价款的20%,质保期两年。2018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项目接场通知单,要求原告对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盒马购物中心的热辣生活业态门店进行装修,项目暂估总价为60 000元。2018年6月24日,工程竣工,实际总造价112 131.47元。现工程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尚欠工程款82 131.47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麻辣诱惑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2018年度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约定,门店装修工程期限为连续19天;其中:办理接场、进场相关手续4天、施工进行阶段15天。乙方自接到甲方《接场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办理相关进场手续。关于工程款支付约定为,19.1甲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和材料清单,同时验证达到下列付款条件后,分期支付乙方工程款:19.1.1工期质量达到合同要求;19.1.2相关资料齐全;19.1.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合同要求。19.1.4乙方出具属于乙方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检测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19.2付款方式: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预付款:从乙方办理好相关进场手续、正式施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暂估总价的50%作为预付款;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签署确认意见之日起作为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结算期≤一个月,结算审核完毕之日起五个月内支付给乙方至结算总额的95%,剩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如果五个月内没有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甲方应支付未支付金额每月10%滞纳金,直至甲方支付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质保款付款:工程保修款(工程总结算价的5%)。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质保期为两年。关于竣工结算约定为,乙方应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十五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含竣工图及电子版,甲方将及时组织结算审核,并以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同时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单个项目合同暂估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发送《项目接场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经我司董事会审批,现决定于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盒马购物中心,租赁其商铺作为我司热辣生活业态门店,依据我司与贵司签订的《2018年度合作框架合同》,现责成贵司对该商铺进行装饰工程营建工作,具体信息为:1.项目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盒马购物中心热辣生活门店。2.项目面积25m2。3.项目暂估总价60 000元人民币。4.项目接场日: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项目验收单》,该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热辣生活大成路店。施工单位:长空建设公司。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8号翠微百货B1层。工程时间:2018.6.1。完成时间:2018.6.24。施工方工程情况描述:已按合同及合同清单全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强弱电工程、安装工程已全部完成,请贵司予以验收。项目经理意见:施工工程已完成,并完成开业,合同外签证变更项,价格以预算出具为准。签字:李洋”。庭审中,原告称该项目结算总价112 131.47元,包含工程基础费 52 632.27元、增加项目费用38 310.62元及其他项目费用21 188.58元,李洋是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24日已竣工验收,现质保期已满,被告仅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按照《项目接场通知单》记载的项目暂估总价6万元的20%主张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8年度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合同》《项目接场通知单》《工程项目验收单》《结算报价表》《工程洽商单》、交通银行回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18年度装饰工程施工框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依据现有证据,原告已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 131.47元;
二、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麻辣诱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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