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76号
申请人: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东。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兴里11号5号楼1层101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企商在线(北京)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2号楼17层19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企商在线(北京)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企商在线(北京)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93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企商在线(北京)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59385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