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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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560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德清滨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东街3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西二环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德清滨海燃气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