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7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LAU,YickMou),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SZE,PoWanChristina),女,1959年2月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伟,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金湖工业城F区。
法定代表人:黄界培,该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威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盛二路70号1号办公楼401。
法定代表人:朱鹏旋,该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娟,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婷,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LAU,YickMou)、***(SZE,PoWanChristina)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斯特电梯公司)、广州威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斯特建筑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13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阳福生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0191民初1327号之一民事裁定,支持***、***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承担。主要的事实和理由:1.***、***只是认为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可以按报批方案整改,排除对***、***的妨碍并作出适当的赔偿,并没有要求拆除电梯或者按***、***要求的方式重建。2.从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意事项第二点、第三点可知,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擅自更改电梯的施工方案,其非法性已是不争的事实。一审法院也曾给规划部门去函,得到确切的回复函是: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没有就更改后的施工方案再申报。”综上,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非法建造电梯构成对***、***侵害的相关事实,为什么还裁定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建造电梯的合法性处于不确状态呢?3.***、***的物业被侵权,有真实客观的现场,有房产证原件,有盖有规划局印章的图纸,***、***的物业处于确定的被侵权状态!既然查明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侵权行为和侵权的违法事实已经存在,就应当判定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4.一审法院把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要先承担行政责任前置于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与***、***诉求的民事赔偿是不相关的。5.一审法院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都得不出一审裁定结果:“驳回起诉”。
被上诉人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辩称:1.***、***要求按原来报建方案进行排除妨害,实质上就是要拆除已建好并投入使用的现有电梯,但原报建方案已无实施的可能。2.***、***不是适格原告,威斯特建筑公司也是按建设方即涉案大楼增设电梯业主们的委托进行施工,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建设方来承担。3.被上诉人没有更改电梯施工方案。4.涉案大楼增设电梯工程并没有妨害***、***对其物业的使用,没有对其权益造成侵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排除对***、***物业的妨碍;2.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从2019年10月13日计至2020年10月27日止为75000元(12.5×6000元),从2020年10月28日起至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消除妨碍之日止,每月按6000元的标准赔偿***、***租金损失;3.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港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确认我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提交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为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3号101房、102房、107房、108房的共有产权人。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对此无异议。
2019年1月1日,黄埔大道中163号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集资加装电梯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2019年1月12日,业主代表王云建等与威斯特电梯公司签订《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加装电梯安装合同书》《加装电梯销售合同书》,与威斯特建筑公司签订《加装电梯井道工程合同书》,委托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加装涉案电梯。2019年8月6日,王云建等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3号住宅楼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个人)取得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建证﹝2019﹞3595号),载明建设位置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3号。
诉讼中,***、***陈述涉案电梯原方案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实际施工建设的方案没有经过审批亦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非法。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确认实际施工的方案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差异,体现在垫高原地面、改变原楼梯走向。一审法院就涉案电梯变更报建方案相关事宜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函询,该局出具《关于协助司法查询的复函》(穗规划资源协查﹝2021﹞2601号),载明一、因来函未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材料……我局无法判断来函所指情况是否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第一、二款情形。二、经查,未查询到该涉案场地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审批记录。
***、***主张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排除妨碍,其实质是要求拆除电梯或按其要求的方式重建。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确认涉案电梯是按照变更后的方案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电梯进行审查处理前,其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亦处于不确定状态。***、***应先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对涉案电梯进行处理。故对于***、***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3月11日裁定:驳回***(LAU,YickMou)、***(SZE,PoWanChristina)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主张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建设的电梯设施妨害其物权的行使,是典型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一审法院应予受理并审理。至于威斯特电梯公司、威斯特建筑公司施工前有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是否影响***、***的财产权益,是案件进入实质审理后应当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不能以此为由驳回***、***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一、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1327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欧阳福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慧 娟
邝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