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9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庆松,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布衣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静,女,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燕玲,女,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婵,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锦霖,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西军,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以上十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丹,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金湖工业城F区。
法定代表人:黄界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娟,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露,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伟、杨庆松、吴静、梁燕玲、何婵、彭锦霖、***、郭西军(以下简称***等十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斯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6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等十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丹,被上诉人威斯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娟、李露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等十人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等十人无需向威斯特公司支付加装电梯服务费376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威斯特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的约定,报建服务的价值为10000元。业主代表与威斯特公司在合同签订前2个月即建立了微信群,沟通加装电梯的报建事宜,且威斯特公司从未要求业主支付任何费用,即便在合同签订后亦未要求业主支付相关费用,因为威斯特公司一开始在接洽业主时即承诺免费协助业主先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法院认定***等十人抗辩报建服务为免费与合同约定不符严重忽略了上述事实。即便按照合同的约定,《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合同签订后3天内,甲方(即业主,下同)支付10000元作为本合同订金,乙方(即威斯特公司,下同)开始设计报建工作,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取得批前公示,乙方将全额退还订金10000元”已明确说明,如威斯特公司的设计报建工作未取得批前公示其无权获得10000元,即设计报建工作对应的价值是10000元。根据威斯特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代理词中引用的《广州市海珠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流程图》亦可得知,取得批前公示前需要获得业主同意书、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等主要报建材料,即威斯特公司的报建服务主要体现在取得批前公示前阶段,与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吻合。因此,一审法院计算的报建服务费用42600元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亦不符合公平原则。(二)威斯特公司应金额承担歉意金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威斯特公司仅承担5000元不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威斯特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加装电梯服务的企业,协助业主进行电梯的报建工作,在报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报建资料,尤其是带有业主身份信息、房产信息的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正是因为威斯特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引起业主资料丢失、个别业主名字被冒签等情况,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导致业主损失10000元,否则业主无需为加装电梯另行支出10000元。按照一审法院的主张,《歉意金分摊协议》尚未成立,而业主的损失完全是因为威斯特公司的重大失误而产生,结合业主损失的实际金额,威斯特公司应当赔偿10000元,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5000元。结合上述第一点,扣除赔偿金额,业主无需向威斯特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三)即便按照一审法院的计算方式计算报建服务费,一审法院的计算结果有误,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业主与威斯特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签署的《加装电梯补充协议书》,双方对《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进行了补充约定,约定威斯特公司负责电梯交付后首年内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以及第二、三年半包维修保养服务。因此,按照一审法院的计算方式,除扣除首年的维护保养服务费14400元、施工报备及首年电梯责任保险费用3000元外,还应当扣除第二、三年的半包维修保养服务费。根据《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的约定,半包维保价格为500元/月,则第二、三年的维修保养服务费为500×24=12000元,扣除后的服务费用金额为30600元。(四)***等十人在规定时间内即2021年1月7日第一次开庭核对身份时便提出反诉,并提交反诉状以及相应证据,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及事实,一审法院却口头要求***等十人另行起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归纳、明确争议焦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威斯特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计算的报建服务费用426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1.《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加装电梯安装合同书》《加装电梯销售合同书》等是威斯特公司与***等十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威斯特公司及***等十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合同中威斯特公司并没有承诺免费进行报建服务,且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因威斯特公司多次催促***等十人付款均被拒并拒绝协商合同履行,威斯特公司曾两次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给***等十人的业主代表,本来想着和平协商的态度解决问题,但***等十人却在没有与威斯特公司解除上述合同的情况下另行委托他人并使用威斯特公司的加装电梯方案进行加装电梯,也从未通知威斯特公司,其行为已构成了严重的违约。2.***等十人称的10000元是《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的订金,并不是报建费。根据《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可知,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服务、报建、取得规划许可证及开工备案及电梯交付使用后一年内的维保服务。威斯特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前就已经与***等十人联系并建立了微信群沟通加装电梯的报建,指导***等十人收集资料、推选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签授权书,多次到拟加装电梯的现场进行勘查。在与***等十人签订了涉案的合同后,威斯特公司的工作人员马上带领***等十人的业主代表一起到规划局提档,调取拟增设电梯大楼的地形图、原有建筑整套图纸、原有结构整套图纸,地质勘查报告。在提档后,委托设计公司出具报建图纸,联系相关部门出具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在报建资料齐备后又与***等十人一起到规划局进行报建入案,进行初步审查。在规划部门初审结果出来后,威斯特公司又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积极地帮***等十人解决存在的问题,与规划部门的经办人员沟通、递交补充资料,陪同规划部门现场勘查,查看拟建电梯井的位置等,经过多番努力终于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由威斯特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等十人所在街道办理了施工备案。由此可知,威斯特公司是已经完成了《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的设计、报建、取得规划许可证及开工备案工作,并非***等十人所称的单一的报建服务。(二)***等十人应对歉意金10000元承担责任。根据威斯特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7的“南奥北京一路一区20号加装梯报建群”的聊天记录可知,401业主签署好的相关材料是***交付给威斯特公司的,威斯特公司无法知道40l业主的签署真假情况。另,威斯特公司对10000元歉意金承担50%的责任也不认可,当时双方只是在协商,最终威斯特公司是没有审核通过的。(三)《加装电梯补充协议书》因***等十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没有实际履行,未生效。且《加装电梯补充协议书》是根据整个加装电梯工程涉及到的多个合同进行补充,约定增加第二、三年的半包维修保养服务是基于4份整体合同528900元的价款,而非单独针对《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等十人的上诉请求。
威斯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等十人向威斯特公司支付到期应付的合同款项60000元;2.判令***等十人向威斯特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5484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等十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等十人为广州市番禺区南国奥园北京一路一区20座大楼各不同单元的业主。上述业主连同302号房单元两位业主商议加装电梯,并授权***、梁燕玲、***作为代表,全权行使加装电梯项目的“送案、领案及沟通协调工作、签署相关文件”,***等十人及302房两位业主均在授权书签名按指印确认,但该栋楼的401房业主未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2018年11月19日,***、梁燕玲、***代表***等十人(甲方)与威斯特公司(乙方)签订《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由威斯特公司为涉案20座提供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为: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服务;在设计方案得到甲方正式书面确认后,乙方开始报建工程,取得规划许可证及开工备案;电梯交付使用后一年内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合同价格为60000元,合同签订后3天内甲方支付10000元作为合同订金,乙方开始设计报建工作,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取得批前公示,乙方将全额退还订金10000元;取得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报备后3天内,甲方支付合同价余款50000元;甲方责任包括:按合同准时付款,如因甲方付款不及时而造成的服务工期延迟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提供完整的申请、申报、报建相关资料(包括清单:2/3住户同意书、足够的调档资料,与业主、第三方的沟通资料等);乙方责任包括:负责本合同地址加建电梯的设计、报建工作,首年维护保养工作及首年电梯责任保险费用;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各阶段款项给乙方,则甲方须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拖欠款金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顺延服务工期;延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30%,甲方超过合同付款期限60个自然日仍未付清拖欠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约违约金;如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造成报建延误,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否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交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无故单方终止服务或甲方单方中途要求停止服务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额的30%赔偿守约方损失。合同中载明“关于第二年维护保养费说明:一年维保期满后,乙方可提供有偿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具体如下:半包维保价格为500元/月,大包维保价格为1200元/月……(半包指包括100元以内配件免费,主机、变频器包修三年,但不包括照明灯具;半包配件清单见附件,但不包括第二年的电梯监督检验费用……)。合同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
同日,***、***、梁燕玲还代表***等十人(甲方)与威斯特公司(乙方)签订《加装电梯销售合同书》及《加装电梯安装合同书》。其中《加装电梯销售合同书》主要约定:***等十人向威斯特公司购买品牌为WSETEC梯形为E600-C乘客梯一台,设备总价格为92800元,该价格仅含电梯设备费,应在工程取得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施工报备后三天内支付总价的30%,余款在工程井道主体封顶,电梯设备进场前三天内支付,原告应在工程土建基础完成后35个工作天内完成电梯设备生产,违约条款与《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的基本一样。《加装电梯安装合同书》约定,威斯特公司为***等十人安装上述电梯价格为30000元,该价格含电梯运输、安装、调试、验收,付款期限与《加装电梯销售合同书》的约定一样,安装施工期限为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及电梯进场后15个工作天;违约条款与前一份合同基本一样。另据双方确认,***等十人又与威斯特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威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加装电梯井道工程合同书》,约定电梯井道的建设工程权利义务。
在《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的履行过程中,2018年11月30日,梁燕玲、***代表***等十人与威斯特公司签订《加装电梯补充协议书》,就《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约定补充:威斯特公司负责电梯交付使用后首年内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及第二、三年半包维修保养服务(并附易损配件清单),但不包括:第二、三年的电梯监督检验费及保险费用;就《加装电梯销售合同书》补充:电梯为贯通门设计。2019年8月5日,梁燕玲代表***等十人与威斯特公司签订另一份《加装电梯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统一赠送摄像头一个(不含安装及配送费)。
威斯特公司与***等十人就涉案20号楼加装电梯事项,在合同签订前就建立微信群,在里面沟通、通报加装电梯事宜。在合同订立前,威斯特公司就已开始指导业主推进该项工作,包括调档、测绘、设计等,2019年4月24日,双方已准备向政府部门递交加装电梯的审批报建资料,威斯特公司员工郑*芝签收包括授权委托书、同意书原件,401房女业主户口本户主页、户籍页、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等含其他业主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一批。2019年5月5日,威斯特公司第一次向规划部门报建。2019年5月13日,威斯特公司告知***等十人,规划局反馈面积不满足2/3,需补交302房业主的资料,并表示302房业主一直按同意的操作,但未收到302房业主的资料。2019年5月16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19〕4523号《关于暂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函复称涉案20栋加建电梯占相邻小区现状绿化,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建议优化报审方案后再送审,并决定不予核发涉案20座住宅楼改建(加建电梯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月23日,威斯特公司通报***等十人上述函件的情况,并称“规划说现在电梯占用绿地,希望能不占用,问还能不能调整,沟通了几次后,最好就约好规划局的人直接去现场大家再复核确认下……”。2019年5月28日,威斯特公司的程璐称“跟规划局谈好了,他们还是希望把电梯塞进去一些,我们又重新复核了现场,主要就是4楼两个阳台间有一条小横梁,我们会跟设计院再确认下,如果确定可以打掉,那就改一个塞进去的方案再包进去就行了,规划说没有其他问题了”。6月10日,***要原告确认新的方案是否一楼的梁不用拆除、四楼的梁拆除对安全是否没有任何隐患,以及是否需安全评估的问题。威斯特公司程璐回复,一楼四楼的梁都可以直接切,如规划局无要求做安全评估就不做,并表示现在尽快催规划局的廖工程师看新改的图纸方案,尽快入案。***表示,已致电廖工,廖工说今晚或者明天抽空看。6月17日,原告公司重新出好图纸。6月19日,威斯特公司带同***等十人之一到规划部门进行第二次报建。2019年7月4日,双方收到政府部门颁发的涉案20座挂加建电梯的公示牌。期间,双方签订了前文第二份补充协议。威斯特公司准备资料,计划9月23日再次递交报建资料,但发现401房的资料不齐。10月1日,***回复“401现在不愿意提供了,要求你们公司找出她原来签字的那份房产证复印件”。威斯特公司的吴兵回复“节后回公司找一下,到时候再和你们联系。”但仍未找到。期间,***等十人中三名业主花费10000元,再次取得相关资料。11月14日,梁燕玲告知威斯特公司朱鹏旋“我们给了401业主一万钱,她愿意给资料了。”11月18日,双方再一次递件报建。2019年12月5日,威斯特公司告知***等十人涉案20座取得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设计施工方案已修改,涉及到《加装电梯井道工程合同书》的造价是否应减少问题。12月16日,***向威斯特公司提出“第一,需要确认电梯方案修改后的造价,以便我们业主代表知会其他业主,并向其他业主收取款项。第二,造价确认后,需要尽快做施工备案。第三,需要您这边尽快施工,并协助解决10空调事宜”(一审法院注:“10”应该是102房的笔误),并催促威斯特公司尽快开会落实。威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界培回复“收到,好的”,并要求下属本周内安排会议,并落实有关调整后的造价。12月18日,双方举行开工前会议。当天***在微信群向威斯特公司分别发了补充协议及补偿协议电子版,并请威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界培查收。其中《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因电梯施工方案变更,电梯总价格调整为47万元。《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威斯特公司同意与***等十人共同承担401业主的歉意金,***等十人三位业主代表已向401业主支付10000元的歉意金,威斯特公司同意分担5000元,并在签署本协议当日向与***等十人业主代表支付。黄界培表示收到并称“明天就落实”,并在次日***询问合同盖章情况时,于12月20日回复“已拿回厂里。明天盖章”。12月22日,***与威斯特公司朱鹏旋沟通两份协议问题,朱鹏旋表示不同意上述两份协议,称连廊造价是赠送的不应减价,且让其公司赔偿5000元给401业主不合理。至此,双方产生纠纷。电梯销售、电梯安装、井道工程等合同没有履行。诉讼中,***等十人称已于2020年5月委托其他公司完成了电梯安装。
***等十人主张威斯特公司在报建过程中存在丢失业主资料及冒签业主名字的行为,并提供相应的聊天记录证明。其中2019年4月23日威斯特公司员工在微信群中称资料没问题,已齐全,之后又提出302房第一次没有交资料。但经复查威斯特公司员工郑*芝于2019年4月24日签收的材料清单中确无302业主的相关资料。2019年9月20日,***告知威斯特公司朱鹏旋,401业主至政务中心调取资料发现,房产证上的签名非其签名,非常生气,担心资料被违法使用,考虑报警处理,希望威斯特公司配合。朱鹏旋回复“我会配合,明天回你”。另***、***、李伟、杨庆松、吴静、梁燕玲、何婵、彭锦霖、***、郭西军还提供***与401业主的沟通记录及转账记录,证明为解决401业主签名被冒签的问题,***等十人已支付“歉意金”10000元。***等十人认为,威斯特公司早于《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签订即建立微信群开展报建前期工作,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报建服务应为免费提供的,且威斯特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变更电梯方案,在同意降低加装电梯总价格后又反悔,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威斯特公司存在过错。***等十人委托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向威斯特公司邮寄《律师函》,告知威斯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等十人返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支付10000元歉意金等损失。该邮件于2020年5月11日由“他人代收”。
威斯特公司认为,其公司已按《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的约定,提供设计、报建服务,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十人应按合同支付款项60000元。***等十人逾期未支付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威斯特公司支付违约金5484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涉案小区20座成立加装电梯管理小组,***等十人授权梁燕玲、***、***行使加装电梯项目的沟通、签署相关文件等事项。故梁燕玲、***、***就加装电梯签署的合同及沟通行为对***、李伟、杨庆松、吴静、何婵、彭锦霖、郭西军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当事人共提供三份合同,分别为《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加装电梯销售合同书》及《加装电梯安装合同书》。本案的争议的标的为涉案小区20座加装电梯的设计、报建事项,应以《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约定威斯特公司的服务内容为“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报建、取得规划许可证及开工备案,电梯首年的日常维保保养服务、承担首年电梯责任保险费用”,合同的总价款为60000元。但威斯特公司目前仅完成涉案小区20座加装电梯的设计、报建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未完成电梯首年的日常维保保养服务及承担首年电梯责任保险费用,故未完成部分的服务费用应相应予以扣除。参照合同约定的第二年维护保养费中的“大包”维保价格(1200元/月),首年的维保保养服务费酌定为14400元。施工报备及首年电梯责任保险费用酌定为3000元。则***等十人共应向威斯特公司支付设计、报建等服务费用42600元。
***等十人抗辩称因威斯特公司冒签401房的签字,导致401房业主不再提供材料报建,为促进加装工程的推进,***等十人额外花费10000元。***等十人因此事与威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界培协商,并出具《歉意金分摊协议》,协商由威斯特公司承担歉意金5000元。黄界培在微信中没有表态同意该协议,只表示“明天就落实”、“已拿回厂里。明天盖章”。表明要以其所在公司盖章为准。最后,威斯特公司不同意盖章,因此《歉意金分摊协议》尚未成立。但威斯特公司确实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了资料保管不当,甚至引起个别业主名字被冒签等争议,导致***等十人意外地损失10000元,再结合威斯特公司的过错程度和损失的实际金额,一审法院酌定威斯特公司应承担5000元。扣减该5000元,***等十人应向威斯特公司支付服务费37600元。***等十人抗辩威斯特公司设计、报建服务为免费,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因威斯特公司履行合同行为确存在瑕疵,故,对于威斯特公司要求***等十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等十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威斯特公司支付加装电梯服务费37600元;***等十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威斯特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一审法院第二次庭审笔录中各被告表示对法院今天开庭审理的程序没有任何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等十人是否应向威斯特公司支付服务费。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涉案《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乙方责任中明确约定,乙方负责加建电梯的设计工作、报建工作,首年维护保养工作及首年电梯责任保险费用。***等十人认为报建服务价值为10000元理据不足。
第二,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见,威斯特公司已履行了设计、报建的服务,且现涉案电梯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第三,关于***等十人主张报建服务费的计算方式问题。首先,各方是于2018年11月19日当天同时签订了《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加装电梯销售合同书》及《加装电梯安装合同书》。此后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了《加装电梯补充协议书》。结合《加装电梯补充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应是各方对上述几份合同的补充约定。其次,《加装电梯补充协议书》是在各方签订了《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加装电梯销售合同书》《加装电梯安装合同书》的情况下才签订,补充协议中同时也就《加装电梯销售合同书》进行了相应的补充,故上述补充协议是在各方均依约履行了上述多份合同书的情况下签订,但实际上各方仅履行了《加装电梯服务合同书》,并未履行后续的《加装电梯销售合同书》《加装电梯安装合同书》。结合上述情形来看,《加装电梯补充协议书》中的约定并不足以证实威斯特公司应免费负责第二、第三年半包维修服务保养。故***等十人主张60000元服务费中还应扣减第二、三年的半包维修保养服务费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的设计、报建等服务费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四,如一审法院所述,由于威斯特公司在提供服务中出现了资料保管不当等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威斯特公司应负担***等十人5000元的损失并无不当。
第五,***等十人明确一审法院已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其反诉,上述程序并无不当。且***等十人在一审开庭笔录中已明确表示对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没有意见,故***等十人主张一审程序不当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等十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由上诉人***、***、李伟、杨庆松、吴静、梁燕玲、何婵、彭锦霖、***、郭西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玲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崔利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怡斐
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