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

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6591号
原告: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金湖工业城F区。
法定代表人:黄界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娟,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玉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