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

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44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金湖工业城F区。
法定代表人:黄界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康,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娟,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再审申请人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斯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终18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斯特公司申请再审称,威斯特公司的《员工档案表》是威斯特公司与***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社保待遇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必备条款,应视为双方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威斯特公司无须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419.28元。威斯特公司已经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须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二审法院处理错误,现申请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威斯特公司应否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419.28元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9000元。《员工档案表》中威斯特公司填写的试用期及薪酬待遇内容未经***签名确认,双方并未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视为威斯特公司与***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二审判决威斯特公司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419.28元,并无不当。威斯特公司主张其已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威斯特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威斯特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雄英